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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8种情况须作安全鉴定

文章摘自企业网站

       《条例》规定,房屋出现以下8种情况时,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治理,对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需立即拆除。

       8种情况包括:房屋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需要继续使用;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设备的;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需要继续使用;公共建筑超过房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半,改变原设计结构、用途,而且五年内未作房屋安全鉴定;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进行部分拆改,用于出租、改变用途,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此外,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因工程建设造成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治理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